发布者:武剑旺|时间:2015年11月05日|216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10日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于原告李某之父签订住房回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三处院安置一套房屋,协议中户口姓名为原告李某之父。后原告李某之父向##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申请将安置房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2000年10月20日原告之父向物业分公司交纳了房款等64165元,并领取了领产权证证明等手续。2001年10月9日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之父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原告李某之父将位于##市寇庄小区1单元405室回迁房出售给被告张某,张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96000元。后被告张某将房屋装修后入住。
张某于2013年3月10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法院传票。于3月12日来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了手续,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本律师去法院递交了代理手续,查阅并复印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仔细的阅卷分析,形成了代理思路,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以其父为无权处分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10日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于原告李某之父签订住房回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三处院安置一套房屋,协议中户口姓名为原告李某之父。后原告李某之父向##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申请将安置房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2000年10月20日原告之父向物业分公司交纳了房款等64165元,并领取了领产权证证明等手续。2001年10月9日被告张某与原告李某之父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原告李某之父将位于##市寇庄小区1单元405室回迁房出售给被告张某,张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96000元。后被告张某将房屋装修后入住。
张某于2013年3月10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法院传票。于3月12日来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了手续,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本律师去法院递交了代理手续,查阅并复印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仔细的阅卷分析,形成了代理思路,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以其父为无权处分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